印度佛教思想史要略 莊春江 編著 1992/9 初稿, 2016/9/4 更新

第二章 佛教的興起及其思想
  第一節 總 說
  佛教,是釋迦牟尼佛所創的。關於釋迦牟尼佛的生平事蹟,並沒有精確的歷史記載,不過仍然有相當可信的輪廓︰父親為淨飯王,母親是摩耶夫人。淨飯王是迦毘羅衛國的統治者,而迦毘羅衛國是一個城堡小國,位於喜馬拉雅山山麓;今尼泊爾南部地方。釋迦牟尼佛於西元前五一一年出生於藍毘尼園(以佛八十歲入滅、佛滅後一百六十年阿育王登上王位、阿育王登位於西元前二七一年等記載與推定為準),乳名瞿曇悉達多。悉達多太子依當時的習俗,十六歲時與耶輸陀羅公主結婚,生得一子名羅睺羅。王族的生活,極其歡樂與多姿,但卻仍然無法掩蓋《奧義書》以來的時代風潮 ─ 人生真諦的探索 ─ 對他的吸引力。二十九歲時,捨離妻、子、家族,而過著當時婆羅門教「遁世期」的出家沙門生活。當時的沙門,重視修定(瑜伽)與苦行。人們也尊敬修定與苦行的修行人,認為那是最困難,也是最高級的修行解脫法門(其實到今日,這種觀點仍然很普遍)。於是,悉達多依隨著這個風尚,先師事阿羅邏伽羅摩,學得「無所有處」的深定,繼而師事鬱頭羅摩子(或譯為鬱陀迦羅摩子),學得「非想非非想處」的深定,但卻仍然無法自覺解脫,後又進入了苦行者聚集的苦行林,經歷了六年自我折磨的苦行生活,仍然無法自覺解脫,於是,放棄了苦行的修行方法,忍受著同伴認為是退墮輕視的誤解,接受優留頻羅村,善生牧女的牛乳供養,並且入尼連禪河沐浴,身體漸漸地恢復體力了,於是來到佛陀伽耶(或譯為菩提伽耶)地方的畢鉢羅樹下,專精思惟人生的真諦,終於開悟,自知自證,自覺解脫(所以,後來就稱畢鉢羅樹為菩提樹),時年三十五歲。
  解脫後的佛陀,來到迦尸國的波羅奈鹿野苑,為當初離家時,淨飯王派來保護他的五位侍臣沙門「初轉法輪」,說四聖諦法。其中,尊者憍陳如(拘鄰)聞法後,「遠塵、離垢,得法眼淨」(證入初果)(《雜阿含三七九經》)。其他四位,也都願意繼續跟隨佛陀修行,佛教僧團於是成立。僧團仍然採行當時婆羅門教「遁世期」的出家生活方式,乞食、四方遊化,傳播佛陀所體證的法。於是,受佛陀說法的感召,前來加入僧團的佛弟子愈來愈多了。隔年,王舍城的頻婆沙羅王也歸依了佛陀。之後,佛陀的二大弟子,舍利弗與目犍連也加入僧團,僧團的影響力日益擴大。
  經過了四十五年的遊化,佛陀在八十歲那年,身體衰弱有病,離開了夏雨安居處的毘舍離後,受純陀的最後飲食供養,引起病情加劇(可能是腸炎腹瀉),半夜裏在拘尸那娑羅雙樹間,度化最後一位學生(外道出家者須跋陀羅)證入阿羅漢果後,就去世了。
  佛陀在人間的四十五年教化,只將佛法散播在佛弟子們的心中,以及言行上,而沒有作具體的集錄或著作。佛入滅後,大阿羅漢迦葉在趕回奔喪的途中,聽到釋族比丘拔難陀勸其他傷心的佛弟子說:「汝等勿憂,世尊滅度,我得自在。彼者常言︰應當行是,不應行是,自今已後,隨我所為。」後,感到「悵然不悅」(《長阿含二經遊行經》)。或許是因為這件事,讓大迦葉尊者感受到必要將佛陀平日的說法,作一次結集審定,讓佛弟子有個具體的依循。於是,大迦葉尊者在佛陀遺體火化後的第一個夏雨安居期(若佛陀入滅於西洋曆的二、三月,則為同一年,若是七、八月,則為隔年),召集了五百名阿羅漢,在摩竭陀的首都王舍城郊外的七葉窟,共同審定、記錄佛陀生前教導的內容,這就是佛教的「第一次結集」。
  這一次結集,是由服侍佛陀最久,最有機會聽聞佛陀說法,「多聞總持」的阿難主持「法」的誦出。另外由通達律行的優波離,主持了「律」的誦出。當主持者誦出的「法」和「律」,經由參與審定的阿羅漢們,全體共同審議,一致通過後,就正式由指定的專人,恭敬地背誦記憶下來(在當時,文字記載可能還被認為不夠慎重而不用。使用文字書寫經典,最早的,可能是在西元元年左右,赤銅鍱部的貝葉寫經)。如果有異議,就作修正,或作保留。結集的內容,文體為「修多羅」。「修多羅」,義譯為「經」,是簡短而文義明確的散文體,為當時(婆羅門經書時期,又名修多羅時代,大約是在西元前六世紀到西元前二世紀的四百年間)流行的記述文體。法的部分,分為蘊、處、緣起、諦、界、菩提分等類,稱為〈相應修多羅〉,相當於現今漢譯《雜阿含經》(說一切有部誦本)前面十七個相應的部分。律的部分,是將佛陀為出家弟子(僧團)所制的戒(又稱為「學處」),依犯戒的輕重,類分為五「波羅提木叉」:
  一、波羅夷:義譯為「墮不如」。這是最嚴重的過失,要受到逐出僧團的處分,所以也有依實際處理情形而譯為「驅擯」的。
  二、僧伽婆尸沙:義譯為「僧殘」。就像使人殘廢一樣的過失,要受到與僧團六日、夜短期隔離的處分,然後再向二十名清淨比丘僧出罪,獲他們的同意後,才能重返僧團。
  三、波逸提:義譯為「墮」。這是讓人身心焦灼,不得安寧的過失,要在僧團中向大眾自白,然後再向一名清淨比丘私下發露出罪,所以也有依實際處理情形而譯為「懺悔」的。
  四、波羅提提舍尼:義譯為「對說」。這是比較輕的過失,不必在僧團中向大眾報告,只要向一名比丘承認過失就可以了,所以也有依實際處理情形而譯為「悔過」的。
  五、眾學法:這是義譯,是最輕微的過失,只要自己心悔念學就可以了。
  五「波羅提木叉」就是僧團中,每間隔半個月舉行布薩時所誦「戒經」的主要部分。
  這次的結集,成為一種模式。往後,可能又有些小規模的結集,集出〈祇夜〉與〈記說〉。本來,〈修多羅〉(包括經與律)集出後,為了便於背誦者的記憶,於是從每一經中,選出關鍵性的用詞、用字或人名,集合十個經,編成一段偈頌,稱為「嗢拕南」頌的,是〈祇夜〉。後來,內容逐漸擴充了,將押韻的,一定字數的,為人、天等所說的,具有文藝、情感氣息的通俗偈頌體,都一併集入,總名為〈祇夜〉。法的部分,大概就是漢譯《雜阿含經》中的〈八眾誦〉。律的部分,大概是近於《僧祇律》中的〈法、隨順法偈〉,後來並發展集成為《摩得勒伽》(本母)與《犍度》。相對於修多羅的簡白明確文體,含情感及文藝氣息的祇夜,再加上韻律規則的限制,所以常常犧牲了文義的明確性,而被認為是「不了義」的文體。而記說,屬於「法」的部分,大概就是漢譯《雜阿含經》中的〈如來記說〉與〈弟子記說〉。這是對深隱的事理再作解釋的,也是「了義」(明確)的文體。「律」的部分,則是〈波羅提木叉分別〉。這是對「波羅提木叉」作深入的分別抉擇,從制戒因緣中,探究每一學處的真正意趣的。
  結集,是不斷地在進行的。到了佛滅後百年中,西方比丘耶舍來到東方毘舍離地區遊化,發現當地的跋耆族比丘在布薩日接受信眾金銀的布施,而認為是「非法」(不符合佛教的戒律),於是向跋耆族比丘提出異議。結果,耶舍比丘反而受到毘舍離地區的比丘僧團擯逐。耶舍比丘不服被擯逐,於是回到西方,先後爭取到其他地方的多數僧團支持,組成了一個七百人的團體,再前往毘舍離論訟。各地的僧團代表,來到毘舍離地方,舉行會議,以解決這次的紛爭。會議結果,議決受取金銀等十項毘舍離僧團的戒律新變革為非法。經由會議的解息諍論,從形式上來說,確也能暫時保持了僧團的和合,而免於分化。除此而外,印順法師依據史料判斷,認為在會議後,還舉行了「經」與「律」的結集審定。雖然,「十事非法」與毘舍離的「第二結集」(或者稱為七百結集),在留傳的史料中已有許多紛歧的記載,但是目前,大部分的學者都肯定有這一次的大規模結集存在。
  這次的結集,主要是將第一次五百結集後,小規模結集出來的「法」與「律」,大約是「祇夜」與「記說」,再作一次認定與記錄(背誦)。法的部分,當時可能已經擴充到九種分類,即:
  一、修多羅:義譯為經,是記錄佛陀或佛弟子說法的散文體裁。
  二、祇夜:義譯為應該被唱誦的,是吟詠佛法的詩歌體裁。
  三、記說:義譯為被解答的,是記錄佛陀或佛弟子解說佛法的散文體裁。
  四、伽陀:義譯為詩偈,是以詩歌體裁,吟詠佛法的押韻文學作品。
  五、優陀那:義譯為讚嘆,也是偈頌體,是抒發情感的感興語,不問自說的體裁。
  六、本事:或譯為「如是語」,以「吾從世尊,聞如是語」的定型文句傳說型態,表現理智性的說理。體裁則是先散文長行,末後再加重頌作歸結的。
  七、本生:經師所傳的本生,是佛化的印度民族先賢故事,然後解說為是佛陀的前生。律師所傳的本生,則是記載僧團內比丘、比丘尼所發生的事故,並解說為在過去生中,早已經是如此了。末了,指明過去的某某人,就是現在的某某人。這類題材,對往後大乘佛法的開展,有著密切關係。
  八、方廣:這是一類對佛法修證或正見方面的題材,作詳細的分辨與說明,是內容較長的經。後來的大乘經,可能就是依這種體裁發展出來的。
  九、未曾有法:這是以佛、法、僧三寶的奇異事蹟為題材的。這九種分類,稱之為「九分教」的,可能在這次結集中,集成四部,也就是四部《阿含經》或四《尼柯耶》。推斷的理由是,僧團在這次結集後開始分化,而分化的各部派,都留有這四部經的記載。而發展成「十二分教」(增入「因緣、譬喻、論議」),那是部派分化後的事了。
  以後,僧團分化,形成各個部派。結集仍然持續地進行著,所不同的是,那都是各部派內部自行的結集,而無法形成整個佛教界公認的聖典,同時也表現出各部派的不同色彩。